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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信息来源: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三届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眉山市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

实施办法(试行)

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是企业因政策因素、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等原因停产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资产。为加快推进全市工业企业闲置资产(以下简称“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步伐,着力解决闲置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处置预期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体目标

通过2年时间,盘活全市现有100户闲置工业企业的存量土地500万平方米,改扩建厂房150万平方米,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0亿元,税收3亿元,新增就业3000人。其中:

2016年,盘活30户工业企业存量资产。包括:盘活存量土地150万平方米,改扩建厂房40万平方米,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40亿元,年税收1亿元,新增就业1000人。

2017年,盘活70户工业企业存量资产。包括:盘活存量土地350万平方米,改扩建厂房110万平方米,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90亿元,年税收2亿元,新增就业2000人。

二、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必须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有利发展”的原则,对问题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闲置资产,区县、园区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在帮助企业搞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处置方案,依法精心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区县、园区在闲置资产处置中,要严格执行产业发展规划,对新引进企业要按项目准入审批程序予以审批。

(三)尊重历史,完善手续。对报建手续不完善、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闲置资产,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不留后患”的原则,“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按属地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完善手续,组织统一综合验收。

(四)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简化企业项目投资、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闲置资产处置绿色通道”,涉及工商登记、资产权属变更、项目报建、税费清缴等行政手续,在要件齐全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省级及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协助加快办理;涉及进入司法程序的闲置企业,请法院快审快结,提高处置效率。

三、政策扶持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从2017年起连续两年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处置工作。对新引进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企业通过整体租赁盘活闲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年租赁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盘活重大闲置资产且地方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减轻企业税费成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和减税政策,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依法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积极开展消防验收。对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合格且相关手续齐全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时的消防规范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抽查)。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备,消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消防规范进行整改达标后再行组织验收。

(四)加强土地规范处置。鼓励企业通过合作、租赁方式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继续租用,需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给予用地支持,优先完善报批手续,依法满足企业用地需求。闲置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转化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发展行业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有土地类型使用土地。闲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新增建设容积率不再征收补差款。新引进企业因扩能或技术改造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新引进企业承接闲置资产贷款的,金融机构可给予贷款转贷支持,或对贷款进行重组。加大信贷支持,对具备贷款核销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予以核销。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综合授信,支持新引进企业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六)强化要素保障机制。对闲置企业周边基础设施不完善,水、电、气、通信等不配套的,由区县和园区限期予以配套完善,不能因水、电、气等原因影响企业落地、建设、生产。闲置企业所拖欠的水、电、气等费用一并纳入闲置企业债务统筹解决,允许新引进企业在不新增欠费的前提下,对陈欠费可挂账处理,分期偿还。对闲置企业原核定的用能、排污、用水等要素指标符合相关规定的,允许直接更名过户到新引进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投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以及六区县人民政府、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管委会、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闲置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建立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处置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区县、园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处置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出台扶持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激励,全力配合抓好处置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绩效目标考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适时通报。

附件:眉山市2016—2017年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眉山市2016—2017年盘活工业企业

闲置资产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户、万平方米、亿元、人

市、区县

2016年度

工业企业总数

厂房

总面积

土地

总面积

投资

总额

年主营

业务收入

年税金

新增就业人员

1

小计

30

40

150

45

40

1

1000

2

东坡区

3

9.5

18

7

4

0.1

100

3

彭山区

3

3.4

20.3

7

4

0.1

100

4

仁寿县

10

10.5

56.4

23

13.3

0.3

300

5

洪雅县

2

2

6.2

1

2.7

0.1

100

6

丹棱县

3

3

12.8

2

4

0.1

100

7

青神县

3

2.3

9.3

2

4

0.1

100

8

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3

1.9

8.5

1

4

0.1

100

9

甘眉(铝硅)工业园区

3

7.4

18.5

2

4

0.1

100

序号

市、区县

2017年度

工业企业总数

厂房总面积

土地总面积

投资总额

年主营业务收入

年税金

新增就业人员

1

小计

70

110

350

75

90

2

2000

2

东坡区

9

29.5

55

12

11.6

0.2

200

3

彭山区

7

8

47.7

12

9

0.2

200

4

仁寿县

12

12.8

67.6

13

15.3

0.35

350

5

洪雅县

6

6.5

18.8

3

7.7

0.2

200

6

丹棱县

7

7

30.2

4

9

0.2

200

7

青神县

11

9.2

34.7

5

14.2

0.3

300

8

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5

3.4

14.5

5

6.4

0.2

200

9

甘眉(铝硅)工业园区

13

33.6

81.5

21

16.8

0.35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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